學員應首先考慮修讀共同核心課程科目,此等科目提供學員神學研習的方法、目標與概論基礎。原則上學員應先選修各範圍內的基礎科目,再進入不同範圍內較深入的科目。
舉例來說,所有學員應先修神學治學法,再修讀不同範圍內的基礎科目,如新約概論;隨後再順次序研習符類福音、馬可福音等。這只是規限了研習的範圍,並不一定指提升了艱深的程度。
神學研究碩士和道學碩士學位之學員,除完成科目要求外,可選擇是否撰寫一篇字數約為二萬字的學術論文。
另外,神學學士及道學碩士,因應其未來牧養的需要,另需按章完成實習要求。
凡已完成主修神學之學士學位者,於入讀道學碩士時可申請豁免部分基礎科目學分,詳情請參閱本《課程概覽》第25 頁。
各項課程修讀方式及時限:
全時間修讀生:
神學文憑學員 | 一年內須修讀10科,即可完成課程。建議一季度修讀不超過3科。 |
神學學士學員 | 每年修讀10科及1科實習科目,四年完成學位。第一、二、四季度各修讀3科, 即合共9科。第三季度修讀1科,另1科實習科目。 |
基督教研究文憑學員 | 一年內須修讀10科,即可完成課程。 |
神學研究碩士學員 | 每年修讀10科,最快可於兩年半完成學位。第一年修讀10科,第二年修 讀10科,第三年首六個月進行論文寫作(或自選 2 科)。 |
道學碩士學員 | 每年修讀10科及1科實習科目,三年完成學位。第一、二、四季度各修讀3 科,即合共9科。第三季度修讀1科,另1科實習科目。 |
部分時間修讀生:
部分時間修讀生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文憑或學位課程,各項課程完成時限如下:
神學文憑學員 | 必須於三年內修畢課程。 |
神學學士學員 | 必須於十年內修畢課程。 |
基督教研究文憑學員 | 必須於三年內修畢課程。 |
神學研究碩士學員 | 必須於六年內修畢課程。 |
道學碩士學員 | 必須於八年內修畢課程。 |
任何學員在上述時限內未能完成所修讀之文憑或學位,而又未向本院申請延期者,均當作放棄文憑或學位論。其已修讀之學分雖然永久保留,但學員如欲繼續完成學業,必須以書面向校務處提出申請,校務處將按其所提出的原因、已完成學科之成績、尚未完成的學分數量,並學員個人操行之評估等作為考量的基礎,作為審核其重新入學之資格。
任何學員在申請入學時獲得豁免學分者,其修讀期限將按比例作出調整,註冊部將在通知學員其豁免學分數目時一併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