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本院設立「學碩連讀」課程,旨在為有志接受完整神學裝備,並願意在教會、基督教機構及不同專業領域中承擔使命的信徒,提供一條由「神學學士」銜接「道學碩士」的整合進修途徑,使學員能在建立穩固聖經及神學基礎的同時,逐步進入更深入的神學思辨、牧職裝備與實踐訓練。
本課程整合「神學學士課程」與「道學碩士課程」的學習歷程,讓學業表現優良並具進一步進修潛質的學員,在完成神學學士課程一定階段後,毋須等待整個學士課程完成,便可經院方評估及批准,提前選修道學碩士課程的科目,使兩個學位課程在指定階段內銜接並行。
「學碩連讀」不單著重學歷上的銜接,更重視學員在聖經知識、神學思考、屬靈生命、事奉能力及領導素質上的持續成長。透過循序漸進而具彈性的課程安排,期望培育具備整全神學素養、牧養能力與使命承擔的基督徒領袖,在教會、基督教機構、職場及社會中發揮恩賜,回應神所託付的召命。
入學資格
- 具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或經本院評定後,確認具有相等之學術程度及學習能力;
- 申請人須具備穩定的基督徒信仰生活,並有志接受完整的神學及事奉裝備;
- 申請人須能提供其參與教會事奉之經驗及相關資料,供院方作入學審核之參考;
- 必須按規支付修讀「神學學士課程」及「道學碩士課程」之相關費用;
- 必須願意按照本院所制定之「學碩連讀」課程要求及進度,完成兩個學位課程;
- 須符合本院相關之語言能力要求;進入「道學碩士課程」階段時,並須符合該課程所訂之英語能力要求,詳情請參閱本院最新公佈之《英語能力要求細則》;
- 若被接納入讀「學碩連讀」課程,院方將按其過往學歷、神學教育背景及相關修讀紀錄,評定其「神學學士課程」所須完成之學分及科目,並為學員制定個別之《課程要求表》;
- 被接納入讀「學碩連讀」後,學員在修讀「神學學士課程」期間,每完成四個科目均須接受一次學業評估,其「平均積分點」(GPA)必須保持在 2.70或以上,方可繼續維持「學碩連讀」之資格;
- 當學員完成「神學學士課程」所要求之 六成學分,而其修讀期間之「平均積分點」(GPA)一直保持在 3.00或以上,經院方評估及批准後,即可開始選修「道學碩士課程」之科目;
- 學員開始修讀「道學碩士課程」後,在碩士程度課程之「平均積分點」(GPA)須保持在 3.00或以上;若未能達標,院方可暫停其繼續選修碩士程度之科目,直至其學業成績重新達到規定水平為止;
- 若學員在「神學學士課程」階段之「平均積分點」(GPA)低於2.70,因而未能維持「學碩連讀」資格,仍可按其已完成之學分及成績,轉回一般「神學學士課程」繼續修讀;已完成並符合要求之科目及學分,則按本院相關學則處理。
神學學士課程
- 申請入讀並獲接納後,院方將根據學員過往之學歷、神學教育背景及相關學習經歷,為學員制定一份《課程要求表》,列明其所須完成之科目及學分;
- 學員按照本院每季度所開辦之科目,在符合《課程要求表》的原則下選科修讀;
- 「神學學士課程」旨在幫助學員建立穩固的聖經、神學及事奉基礎,並在屬靈生命、教會事奉及基督徒使命等方面得到整全裝備,為日後進入更高層次的神學及牧職訓練奠定基礎;
- 學員每完成四個科目,院方將按其學業表現進行評估;其「平均積分點」(GPA)必須保持在 2.70或以上,方可繼續維持「學碩連讀」資格;
- 當學員完成「神學學士課程」所要求之 六成學分,而其修讀期間之「平均積分點」(GPA)一直保持在 3.00或以上,經院方評估及批准後,即可在繼續完成「神學學士課程」的同時,開始選修「道學碩士課程」之科目;
- 當學員開始選修「道學碩士課程」後,若「神學學士課程」中已修讀之科目與「道學碩士課程」所要求之科目相同,而該科於「神學學士課程」取得 B-或以上之成績,經院方審核確認後,可獲豁免在「道學碩士課程」中再次修讀該科目;若該相同科目於「神學學士課程」之成績 未達B-,則不得獲得豁免,學員仍須按「道學碩士課程」之要求重新修讀該科目;
- 上述相同科目之豁免安排,須經院方按照兩個課程之《課程要求表》及相關學術規定予以審核及確認;獲豁免之科目,其學分及畢業要求之計算方式,按本院相關學則處理;
- 學員開始修讀「道學碩士課程」科目後,仍須繼續完成《課程要求表》中所列之「神學學士課程」其餘科目及學分,直至符合全部本科畢業要求為止;
- 學員完成「神學學士課程」全部要求後,其學士學位資格將獲確認,並繼續按照「學碩連讀」之課程安排,完成餘下之「道學碩士課程」;
- 學員完成「神學學士課程」後,須繼續完成《課程要求表》中餘下之「道學碩士課程」科目及其他畢業要求,直至完成整個「學碩連讀」課程。
道學碩士課程
- 「道學碩士課程」為「學碩連讀」的進階階段,旨在學員已有的聖經、神學及事奉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其釋經能力、神學思辨、牧養實踐、領導能力,以及整合信仰、事奉與專業的能力;
- 當學員完成「神學學士課程」所要求之 六成學分,而其修讀期間之「平均積分點」(GPA)一直保持在 3.00或以上,經院方評估及批准後,即具資格開始選修「道學碩士課程」之科目;
- 學員進入「道學碩士課程」階段後,可在繼續完成尚未修畢之「神學學士課程」科目的同時,按照院方制定之《課程要求表》選修碩士程度科目,使兩個課程在指定階段內並行修讀;
- 若「道學碩士課程」所要求之科目與學員在「神學學士課程」中已修讀之科目相同,而該科於「神學學士課程」取得 B-或以上之成績,經院方審核後,可獲豁免在「道學碩士課程」中再次修讀該科目;若該科於「神學學士課程」之成績 未達B-,則該科不得獲得豁免,學員必須按「道學碩士課程」之要求重新修讀;
- 所有科目豁免均須由院方按兩個課程之課程內容、學分要求及《課程要求表》作最終審核及確認;學員不得自行將本科科目視作碩士課程之替代科目;
- 除上述經批准之相同科目豁免外,學員仍須按照「道學碩士課程」之《課程要求表》,完成所有指定之碩士程度科目、學分及相關畢業要求;
- 「道學碩士課程」著重聖經、神學、牧養、宣教、領導及實踐等不同領域的整合,使學員不單掌握進深的神學知識,更能將所學應用於教會、基督教機構、職場及社會之中;
- 學員在修讀「道學碩士課程」期間,其碩士程度課程之「平均積分點」(GPA)須保持在 3.00或以上,並符合本院有關研究生課程之學術要求;
- 若學員未能維持道學碩士課程所要求之學業水平,院方有權暫停其選修新的碩士程度科目,並要求學員先改善其學業成績;待其重新符合相關要求後,方可恢復修讀;
- 學員完成「神學學士課程」及「道學碩士課程」的全部科目、學分及其他畢業要求後,即完成整個「學碩連讀」課程,並按本院相關學則及畢業安排獲頒相應學位。
申請流程及繳費安排
- 申請入學時繳交註冊費:US$170;
- 按本院要求填寫及遞交「學碩連讀」入學申請;
- 按要求遞交學歷證明、成績單、教會事奉經驗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如有需要,申請人須接受入學面談、學術能力評估或相關語言能力測驗;
- 經院方審核並獲批准後,正式取得「學碩連讀」學員資格;
- 院方按學員過往學歷、神學教育背景及相關修讀紀錄,為其制定個別之《課程要求表》;
- 學員首先按照《課程要求表》選修「神學學士課程」之科目,並於選科時繳交該科目應繳之學費及相關費用;
- 在修讀「神學學士課程」期間,每完成四個科目進行一次學業評估;學員須保持 GPA 2.70或以上,方可繼續維持「學碩連讀」資格;
- 當學員完成「神學學士課程」所要求之 六成學分,且其修讀期間之 GPA一直保持在3.00或以上,經院方評估及批准後,即可開始選修「道學碩士課程」之科目;
- 進入「道學碩士課程」階段後,院方將審核學員已完成之「神學學士課程」科目;凡與「道學碩士課程」相同,而本科修讀成績達 B-或以上者,可按規獲得相關科目豁免;未達B-者,則須於「道學碩士課程」中重新修讀;
- 「神學學士課程」及「道學碩士課程」之學費,均按學員實際選修之科目及本院當時所公佈之收費標準計算,並於每次選科時繳交相關費用;
- 畢業費及其他行政費用,按「本院各項收費表」處理;
- 各項收費將按年作出調整,在任何情況下均以本院校務處最新公佈之費用為準,請留意本院網頁;
- 按不同地區情況,收費將有不同安排:
- 香港區學員以 US$1 = HK$7.80 計算;
- 加拿大區學員以 US$1 = CAD1.30 計算;
- 中國大陸學員以 US$1 = RMB7.00 計算。
備註
「學碩連讀」乃本院為具備持續進修能力及良好學業表現之學員而設的整合性學位進修安排。獲接納入讀「學碩連讀」,並不表示學員自入學之日起即自動取得修讀「道學碩士課程」科目的資格。
學員在「神學學士課程」階段須保持 GPA 2.70或以上,以維持「學碩連讀」資格;並須完成神學學士課程所要求之 六成學分,且修讀期間GPA一直保持在3.00或以上,經院方評估及批准後,方可提前開始選修「道學碩士課程」之科目。
凡「神學學士課程」與「道學碩士課程」中相同之科目,只有在本科階段取得 B-或以上成績者,方可經院方審核後獲得道學碩士課程相關科目之豁免;未達B-者,則須在道學碩士階段重新修讀。
院方保留按學員之學業表現、修讀進度、課程要求及相關學術規定,審核其連讀資格、科目豁免及調整修讀安排之最終權利。
